四川省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提出,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期房)的,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提取资金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提取首付款不影响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政策实行灵活启停机制,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85%(含)时暂停,暂停前已受理的业务正常办理;个贷率低于85%并持续3个月,可继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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