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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因其为审计客户提供审计以外的其他服务而影响审计收费
发布时间:2025-01-21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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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财会〔2024〕29号,以下简称《独立性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有关负责人就《独立性准则》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问:《独立性准则》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独立性是审计业务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之一。2020年12月,中注协修订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20)》,在当时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的需要,实现了与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以下简称国际守则)的全面趋同,对提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这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引发了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持续关注。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情况来看,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或保持独立性不足,已成为审计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督作用。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明确提出“持续提升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独立性、道德水平和行业公信力”的工作原则以及“完善审计准则体系和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增强审计独立性,提高应对财务舞弊的执业能力”等工作要求。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根据上述文件要求,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近年来,国际守则也取得了一系列新的成果。为顺应新形势新要求,回应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关注,我们对现行守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为突出独立性要求在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将该部分内容从职业道德守则中提取出来,形成专门的《独立性准则》,作为财政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以提升其权威性和强制力。 

二、问:制定《独立性准则》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答:《独立性准则》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坚持以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公众利益为目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和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考虑行业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提出进一步强化独立性要求、提升审计质量的措施。 

二是坚持立足国情与国际趋同。一方面注重独立性要求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机衔接,在具体规定上保持一致或予以细化;另一方面注重将国际守则的先进成果与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实践相结合,涵盖了国际守则的要求和内容,某些条款比国际守则更加严格,体现我国严肃财经纪律、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决心。 

三是坚持准则闭环管理。特别注重归纳总结行业监管中发现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保持独立性不足等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确保能够解决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问题。 

三、问:《独立性准则》的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2023年,我们正式启动《独立性准则》的研究起草工作,通过专家咨询讨论等方式,力求全面、科学、细致地考虑相关事项,起草形成初稿。2024年以来,多次开展调研,听取意见建议,较为全面地了解掌握实务需求和存在的问题,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讨论稿。5月28日,召开中注协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开展研讨,并就一些技术问题与国际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进行沟通,对讨论稿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于9月1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印发后,各有关方面积极反馈。反馈意见普遍认为,征求意见稿既体现了与国际守则的动态趋同,又对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给予了有针对性的规范和指导,对增强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本着应采纳尽采纳的原则,对征求意见稿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论证稿。12月9日,召开论证会,邀请相关政府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专家进行研讨论证,同时多次开展调研,修改完善准则,形成审议稿。12月16日,再次召开中注协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审议稿。会议认为审议稿内容严谨、逻辑清晰,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具备发布条件,并对具体条款和措辞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建议。我们认真研究了这些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于12月31日正式印发。 

四、问:《独立性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独立性准则》共十六章152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2条,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为定义,共17条,规定了独立性、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团队等重要术语的定义。 

第三章为独立性基本要求,共21条,规定了恪守独立性原则、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保持独立性的期间、禁止承担管理层职责、与客户治理层沟通等基本要求。 

第四章至第十三章,共98条,分别规定了收费、礼品和款待、经济利益、贷款和担保、商业关系、家庭关系和私人关系、与审计客户之间的人员交流、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诉讼或诉讼威胁等具体场景下的独立性要求。其中,针对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规定了更加严格明确的独立性要求。 

第十四章,共7条,规定了违反本准则的规定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章为工作记录,共3条,规定了对遵守独立性情况进行工作记录的要求。 

第十六章为附则,共4条,规定了《独立性准则》的解释权、实施时间和有关过渡期安排。 

五、问:《独立性准则》有哪些亮点? 

答:一是针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问题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范。《独立性准则》中,既有原则性条款,又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实务中通常遇到的影响独立性情形作出了详尽具体的规范,基本涵盖了审计实务中影响独立性的各种场景。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发现的实际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例如,针对由会计师事务所代审计客户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附注等情况,作出了严格禁止性规定。又如,针对或有收费现象,明确禁止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 

三是注重准则中国化,立足我国国情,以我为主体现中国特色,某些条款比国际守则更加严格,同时在国际守则基础上增加了部分条款。例如,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写作体例对国际守则的篇章结构进行调整,更加符合我国语言习惯。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文化传统对近亲属的范围进行调整,使相关条款更加适合我国国情。再如,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中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的情形,规定项目合伙人在轮换前的任职期累计不得超过五年,比国际守则中的七年更加严格,并且将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视同项目合伙人执行轮换规定,与我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相符,体现了中国特色。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为某一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时间达到十年或以上的情形,要求在会计师事务所层面采取防范措施,这是在国际守则基础上新增的条款,体现了我国对有关情况的重视。 

四是拓展了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并强化了相关规定。明确将公开交易实体、以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职能的实体、以向公众提供保险作为主要职能的实体、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等涉及广泛公众利益的实体纳入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体现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维护公众利益的要求。明确了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需要遵循更高的独立性要求,且应当公开披露。 

五是针对审计收费的各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因其为审计客户提供审计以外的其他服务而影响审计收费。针对或有收费、逾期收费、收费过度依赖个别审计客户等实务中的常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治理层沟通收费相关信息,以进一步提高治理层对审计收费和独立性问题的关注,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治理层的作用。 

六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可能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非鉴证服务。明确向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需要与客户治理层沟通并获得其允许。针对会计和记账服务、评估服务、税务服务、内部审计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等实务中常见的非鉴证服务类型分别作出了详尽具体的规定。 

六、问:如何理解《独立性准则》附则中的过渡期安排? 

答:《独立性准则》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针对以下两种情形作出过渡期安排。 

一是针对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实施过渡期安排。考虑到《独立性准则》对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针对审计客户由非公众利益实体转变为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形,对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实施过渡期安排。 

二是针对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实施过渡期安排。考虑到《独立性准则》对于向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作出更严格的规定,针对在《独立性准则》施行前,会计师事务所已承接的非鉴证服务,按照《独立性准则》的规定不得提供的情形,以及由于《独立性准则》对公众利益实体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使审计客户由非公众利益实体转变为公众利益实体,且向其提供不得向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的情形,实施过渡期安排。 

七、问:如何做好《独立性准则》的贯彻落实? 

答:《独立性准则》的发布实施是进一步强化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要求、提升审计质量的重大举措,是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里程碑。《独立性准则》出台后,关键在于做好贯彻落实。 

中注协将按照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闭环管理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及时出台配套应用指南,按照准则解释实时化的要求,对《独立性准则》中较为复杂的条款作出进一步解释和细化。二是加强宣传培训,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独立性准则》的各项要求,督促其落实到位。三是将《独立性准则》的实施情况纳入行业自律监督检查的范围。四是持续跟踪研究《独立性准则》实施情况,及时总结实施和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为进一步修订完善作准备。 

会计师事务所是执行《独立性准则》的主体,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应高度重视独立性的重要性,在全所范围内大力倡导恪守独立性原则,加强对从业人员宣传培训,促使其充分理解并准确把握《独立性准则》的重点内容和核心要义。二是将独立性要求与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有机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独立性相关制度,将独立性要求纳入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并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独立性指引,确保独立性要求落地见效,防止流于形式。三是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系统落实独立性要求。针对《独立性准则》中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经济利益等重点条款的规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系统进行全面监控管理,实现对准则执行情况的实时跟踪与动态把控,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力保障准则有效执行。 

最后,相关监管机构应当按照《独立性准则》中的规定统一监管标准,加强对独立性的监管,并在监管过程中共享信息,提升监管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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